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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杜闻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日期:2006-6-1
译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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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BN:780226275 |
| 开本:32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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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帧: |
原价:
16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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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星:14.51 元 |
普通:14.96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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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书的研究主题为民事再审程序,文章共分为七部分。 在导论部分,作者先就我国现行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基本特点,以及其在司法实践中产生的种种问题作了简述。接着,就本书研究和写作所要采用的几种研究方法作了说明。作者指出,本书在性质上属于静态的“作为科学的法律学”之范畴,即文章的主要目的在于对制度体系和理论体系的理想建构,而非对法律适用动态过程的“田野性调查和分析”。 在第一章“民事再审制度基本理论研究”中,首先对涉及“民事再审”之各种概念的含义,“再审之诉”的基本特点等问题作r阐述和分析。其次,对再审诉权以及再审诉讼标的等理论广口题进行了系统的研讨,提出了自己独到的见解。作者认为,(一)适格主体向法院申请民事再审的行为实际上也是一种自程序外的民事诉权行使行为。(二)再审诉权也产生于具体的民事纠纷,而非产生于某个诉讼法律关系。再审诉权的独特性表现在:该诉权直接产生于那些虽已获得确定司法裁判,但实际上还未从法律意义上彻底公正解决的民事实体纠纷。(三)民事再审程序中只有一个诉讼标的,即还未获得法律意义上彻底公正解决的原审民事实体纠纷。基于当事人诉讼处分权的作用,民事再审诉讼标的之范围只可能小于或等于,而不可能大于原审诉讼标的之范围。作为法院中间判决的客体,法定的再审事由并非民事再审程序中的第二个诉讼标的。它只是再开本案实体审理程序的某种“诉讼上的权利保护要件”。再次,作者对再审之诉的专属管辖、起诉要件和诉讼要件的概念和绢成、再审的主体和客体范围等问题也进行了系统详尽的论述。最后,就再开之本案程序对原确定裁判诸法律效力的影响问题,也做出了有益的探讨和分析。本章的基本写作目的是:以理论研究和制度选择的手法创建一个较为理想的民事再审程序的“想象空间”。 在第二章“民事再审程序的理念研究”中,首先就诉讼价值排序同民事再审模式之间的关系问题进行了系统的论述。作者指出,作为当事人申请再审或提出申诉的前提条件是:确定裁判之内容(实体个别正义)不符合实体一般正义的要求。法院生效裁判不符合当事人所持之“公平”或“公道”观念的情形不应成为民事再审的法定理由。其次,作者以法史学为工具,就我国传统之官方“教谕式听审”方式、“覆审制”、发达的辩证法思想和中国文化的非宗教性等因素与我国当代民事诉讼“终审不终”现象之间的联系和影响问题进行了有益的探索,提出了自己独到的见解:(一)中国传统社会中的司法所关注的是“具体问题,具体解决”,而非僵化地维持裁判的稳定。那种崇尚“权变”精神的司法体制必然导致官僚式裁判的非稳定化;(二)主流文化的非宗教性和发达的辩证法思想使官僚式裁判难以成为一种类似“神谕”的“客观精神”。这种情况必然使法律体系和司法裁判始终难以获得某种权威性和稳定性;(三)与现代社会中的情况正相反,在我国传统社会中,百姓不断申诉上访是官吏监察制度得以正常运转的必要条件。而这种统治者所认可或默许的以“民间之恣意”对抗“官僚之恣意”的权力制约机制对现代民事诉讼体制只会起到一种破坏和消解的负面作用;(四)仅仅移植西方的民事再审程序是远远不够的,只有当西方先进的“法意识”内在化为我国囤民之固有精神时,我国民事确定裁判“终审不终”的现状才有望得到彻底的改变。最后,作者以多种视角对检察院参与民事诉讼之理念问题进行了全方位的分析和研讨。基本结论为:一方面,针对某些涉及人事或家事的民事案件,出于维护公益的考虑,法律应授予检察院民事诉权。在依照大陆法系模式改造我国民事诉讼当事人制度的基础上,应使检察院对法律所明确列举的“公益民事案件”享有“主参加”或“辅助参加”的诉讼地位。另一方面,基于维护市场主体意思自治的考虑,不应准许检察院对绝大多数民事案件享有民事抗诉权。唯一的例外是,对涉及国有资产的诉讼案件,为保护国家利益,检察院应辅助参加,以便收集有关的信息和资料。一旦发现诉讼中出现国有资产流失的情形,检察院有权依法向有关法院提起民事再审之诉或刑事附带民事之诉。在作者的设计中,检察院之所以仅能享有有限之民事再审诉权,而非民事抗诉权的原因在于:在一国内,对是否具备再审事由之程序性审查权是司法审判权的一种具体表现。因此,它只能由普通法院行使。法律监督权的实质并不在于法院必须按照检察院“监督”的意思或意见来裁判。否则,检察监督权将有司法“越权”之嫌疑。 在第三章“民事再审程序比较法研究”中,作者对法国、德国、日本、前苏联(俄罗斯),我国台湾和澳门等大陆法系国家或地区民事再审之异同点进行了分析和比较。另外,也对英美法系具有类似功能和作用的两种诉讼制度进行了简要的评述和介绍。作者的基本结论是:第一,英美法系没有民事再审程序,只具有一些类似的补救机制和方法。由于其法律演化的经历和我国截然不同,因此,其对裁判瑕疵的补救方法难以成为我国系统借鉴的对象;第二,大陆法系民事再审程序之规定反映了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经过了实践的检验,理应成为我国再审制度改革借鉴的主要对象;第三,前苏联(俄罗斯)民事再审程序带有较强的职权干涉色彩,不利于对市场主体权益的保护,不应成为我国整体学习借鉴的对象。 在第四章“类似及相关制度比较研究”中,出于澄清“再审之诉”概念外延的考虑,作者分别就民事冉审之诉与缺席判决异议之诉、“对‘替代调停决定’异议制度”、上诉审、特别上诉制度、反复给付的变更之诉、“确认判决内容之诉”、“听审责问”、撤消除权判决之诉、(广义)执行异议之诉、撤消仲裁裁决的申请等十种类似制度的异同点进行了细致的比较分析。 在第五章“民事再审程序改革要论”中,就我国民事再审程序之理论重构和制度改造两个方面的问题,作者简要地阐述了自己的设想。 通过上述论证,本文的结论是:(一)民事再审程序应是一种特殊的、例外的法定瑕疵补救诉讼程序。出于维持确定裁判稳定性和权威性的考虑,法律应设立较为严格细致的再审程序启动要件;(二)由于我国传统法律文化同西方式的民事再审程序之间不相契合,因此,在民事再审程序的改造方面应以移植西方相关理论和制度为主;(三)民事再审程序的改造不能孤立地进行,只有对我国民事一审、二审程序进行当事人主义模式的彻底改造,真正确立“一审中心主义”和二审“续审主义”后,再审程序的功能才能得到更好的发挥。(四)同制度等“法治硬件”的移植相比,国民现代化“法意识”的养成将是一个更为重要的任务。没有国民性的根本改造,经过改造的民事再审程序只是一种“没有现代的现代化”诉讼程序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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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 论 第一章 民事再审基本制度理论研究 第一节 民事再审相关概念 第二节 民事再审诉权 第三节 民事再审诉讼标的 第四节 再审之诉的管辖 第五节 民事再审的程序法要件(一)起诉要件和诉讼要件 第六节 民事再审的程序法要件(二)主观要件 第七节 民事再审的程序法要件(三)法定事由 第八节 再审之诉的对象 第九节 民事再审同确定裁判诸法律效力的关系 第十节 对再审之诉的审理和裁判 第二章 民事再审程序的理念研究 第一节 民事诉讼价值的程序与再审程序的优化 第二节 传统“覆审”制度对现代民事再审的消极影响 第三节 司法终审观念缺失的哲学根源:中国传统社会的非宗教性和发达的辩证思想 第四节 检察院参与民事再审程序之理念研究 第三章 民事再审程序比较法研究 第一节 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民事再审程序比较研究 第二节 俄罗斯的“诉讼参加人申请再审”和“监督审程序” 第三节 英美法系对具有瑕疵之终局判决的救济方法 第四章 民事再审与类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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